




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风险及预防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
同工同酬应当理解为从事相同的工作,工资及---待遇应当大体相当。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待遇悬殊,天津人事派遣代理,身份---,同工不同酬现象---,有些公司劳务派遣工工资与正式工工资要差一半以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的正式工不能同工同酬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2、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我应当告谁?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天津人事派遣,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改正;情节---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天津人事派遣流程,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可以通过与省市劳动部门和各个大中专院校、职业技工学校等建立了联系、合作关系,为企业储备了劳动力资源,同时也为应往届毕业生、闲置待业学生以及社会各界待业人员提供了许多的就业机会;其线上---站可以是青年创业就业 指导中心(由团联合市劳动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民---和广电传媒有限公司等部门,天津人事派遣公司,依托企业、高校、媒体成立旨在为提高青年创业就业能力的。成为省市当地求职---站。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于2008年9月18日颁布实施。第53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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